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现将《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 "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全市森林防火总体工作目标:实现省政府提出的 "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确保不发生进京火,确保无人员伤亡,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和市政府提出的 "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市、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党委主要领导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政委,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政府主管领导任常务副指挥长。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指挥长为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防火办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抓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部署、检查、指导、督促工作,确保森林防火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第五条 市、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区)、包乡(镇)、包村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对分包县(区)、乡(镇)和村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乡(镇)政府要切实承担好基层森林防火工作的牵头责任,把各项防控责任落实到村、落实到人、落实到林地、落实到山头。
第六条 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险等级区划》的规定,赤城县、怀来县、涿鹿县、蔚县、崇礼县5个县为一级火险县级别,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宣化县、宣化区、下花园区、桥西区、桥东区、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经开区15个县(区)和庞家堡镇为二级火险县(区)级别。
第七条 各县(区)和直管镇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的每年每公顷林地不少于4元的标准,落实森林防火经费,将其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森林防火专职人员、扑火队员、护林员和巡逻队员的工资、高危行业补助等各项待遇,并做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队伍建设
第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副总指挥和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6名,县(区)和直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5名,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3名。
第九条 各级要加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要求,市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队员不少于30名,一级火险县不少于100名,二级火险县(区)不少于60名,直管镇不少于30名。各乡(镇)要组建不少于20人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矿山等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规模与防火任务相适应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必须配备高压细水雾灭火器、风水灭火机、风力灭火机、二号工具、油锯、割灌机、灭火弹、水枪、扑火服、扑火头盔、卫星电话、对讲机等专业扑火器材,并依照扑火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要以 "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当日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充分发扬 "能上山、会打火、能灭火、无伤亡”的精神,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做到发现火情后45分钟内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
第十条 每个乡(镇)要组建两支乡(镇)级日常森林防火巡逻队伍,每支队伍不少于15人。在高火期内要建立10支以上临时巡逻队,每支巡逻队不少于5人。巡逻队主要承担本辖区的火源管控工作,要配备高音喇叭、2号工具、通讯工具等设备器材,做到发现火情,立刻报告。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大型林地经营单位要按照每万公顷有林地不低于150人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护林员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做好入山人员的管理;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管理林区火源,监督防火措施的实施;
(四)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扑救森林火灾,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市、县(区)和直管镇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一)市级指挥中心建设
1.各类地图。配备1∶10或1∶25万矢量地形图、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林火传输系统。
3.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多媒体信息展示系统。
4.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二)县(区)级(含直管镇)指挥中心建设
1.各类地图。配备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
第十三条 市、县(区)和直管镇要建立森林火灾监控系统。要在林区重点部位选择地势较高、控制范围较广、便于维护的地点建立林火监控点,安装覆盖面大、能够自动报警的设施设备,采取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办法做好林火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区)和直管镇要做好无线通讯基站建设工作。要在维护好现有基站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无信号区域的基站建设工作,确保全市林区无线通讯信号覆盖率达到100%。
第十五条 各级要建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市级储备库要达到500人以上的物资装备,县级储备库要达到200人的物资装备,区级和直管镇储备库要达到100人的物资装备,乡级储备要达到50人以上的物资装备,村级要储备20人以上的物资装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大型林地经营单位和被市森防指重点管理的乡(镇),物资储备库应储备100人以上的物资装备。
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风力灭火机、高压细水雾灭火器、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组合工具、铁锹、水壶(桶)、对讲机、照明设备、帐篷、睡袋、棉服等。
第十六条 各县(区)和直管镇要做好望火楼建设工作。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公顷或不足5000公顷而实际需要的,应在地势较高,视野开阔,尽可能靠近居民点或道路的区域设立望火楼。每座望火楼应安排2—3名瞭望员,并配备望远镜、通讯设备、避雷装置、生活用品等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经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在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负责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发放防火宣传资料,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罚款。
防火检查站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防火检查站在整个森林防火期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在森林封山防火管制期设置。固定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以保持与当地政府和防火部门的联系;防火期间应架设横跨道路的活动栏杆,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应树立和悬挂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警示标志,宣传森林防火规章制度,提醒防火注意事项;每个固定防火检查站护林员不少于3名。临时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可参照固定防火检查站设置。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市与县(区)、县(区)与乡(镇)、乡(镇)与村都要定期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封山防火管制期。每年2月底前,市、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要划定本辖区内的森林封山防火管制期,确定封山防火管制区域和管制内容。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春防和冬防前,市、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条 每年三、四月份为全市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 "春节”、 "清明节”、 "国庆节”前一周为全市森林防火重点宣传周。各级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无偿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广泛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安全避险知识;宣传森林火灾造成的危害及火灾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安全氛围。
第二十一条 "清明节”到来前,各县(区)和直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主持召开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按照《张家口市清明节特别周森林防火规定》的要求,对 "特别周”期间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重点防控上坟烧纸等祭祀活动引发森林火灾。
第二十二条 防火期内,各县(区)和直管镇要在本辖区重要地段设置宣传碑牌,书写规范性标语警句,安插防火旗;要装备不少于2辆的广播宣传车,深入乡村巡回宣传;要向防火重点区域内每户家庭发放一张 "明白纸”;要对山区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打工人员进行一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各村庄每天至少进行两次森林防火宣传广播。
第二十三条 各旅游景区在防火期内要设立森林防火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半专业扑火队伍;要对干部职工和进入景区的所有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景区门票上要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要在景区入口、游客休息场所、景区内的宾馆(饭店)和火险重点地段,树立森林防火宣传牌(碑),制做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悬挂森林防火警示旗。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中小学校在防火期内至少给全体学生安排一堂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课。通过观看森林防火宣传视频,开展爱林护林教育、防火常识问答、火灾案例评析等互动方式,通俗易懂地向学生讲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和日常防火、避火常识。
第二十五条 防火期内,森林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火灾上报制度;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集中食宿,靠前驻防,分组看守重点地段,并提前做好各类扑火机具装备检修工作;护林员和巡逻队要加大巡逻巡视频次和范围,确保一有火情,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各检查站工作人员要全天上岗,严防火种进入山林;各级森林防火物资库要定时清点物资,及时补齐损耗,确保充足供应。
第二十六条 防火期内,各县(区)和直管镇要全面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分类建档登记,并向隐患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隐患排查工作中,各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工作;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大型林地经营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工作;各县(区)和直管镇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消除督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火期内,各县(区)和直管镇要认真开展 "五清”行动。要对坟头、林边、地边、矿边和隔离带的可燃物进行彻底清理,建立 "五清”台账,消除森林火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防火期内,各县(区)和直管镇要加强打击野外违法用火工作力度,全力以赴开展打击违法野外用火专项行动,特别是对以前发生过森林火灾案件的地方,要做好重点监控,加大巡查力度,依法追究肇事者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防火期内,各级防火部门要对防火专职人员的信息传递、指令下达、队伍集结、火场实战、后勤保障等应急处置能力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以水灭火战术、灭火装备运用情况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第三十条 各县(区)和直管镇要以村为单位开展坟头,痴、苶、呆、傻,精神病患者和上山放牧人员情况统计工作,填写情况统计表(一式三份),并报县(区)和直管镇防火办、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报警(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二条 实行森林火灾信息举报奖励制度。首位向森林防火机构提供火灾信息并早于卫星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后,奖励举报人500元,由火灾发生县(区)和直管镇防火办负责落实奖励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火灾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县(区)和直管镇要按照本县(区)和直管镇《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县(区)和直管镇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由县(区)和直管镇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和森林公安局局长(防火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的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
第三十五条 火势较大或经组织扑救仍难以控制的,要根据《张家口市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和《张家口市主城区、国有林场、跨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市林业局局长和市森林公安局局长(防火办主任)任副指挥长的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扑火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协助火灾发生县(区)尽快扑灭火灾。
第三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应当在准确掌握火灾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市防火办可以根据火灾情况,组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全市各级扑火队伍对火灾发生地进行增援扑救。接到防火办增援指令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全市各级扑火队伍要听从指挥,快速行动,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开展扑救工作。
第三十九条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跨区域增援扑救的,实行增援扑救有偿补助制度。补助方式以现金为主,由火灾发生县(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各扑救队伍必须配备卫星电话、火场标会系统、林区资源现状图和其他通讯设备,确保扑救指挥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一条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为辅,以森林消防群众队伍为补充,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的作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十三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六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 "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区)和直管镇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扑火支出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结果及时报市、县(区)和直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七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八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四十九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统计报告,责令火灾发生县区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意见》的要求,开展火烧迹地植被恢复工作。
第七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条 根据《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1月底前,市防火办成立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核查、走访座谈等方式,逐县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前三名的给予表彰奖励,后三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不整改、工作不到位引发森林火灾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